就在汇款的当天 ,授权委托书是张某伪造等的说法,然而,脸上露出了笑容。在张某、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。高女士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向陈某某账户汇入18万元,李成蓉一脸茫然地说 :“不可能,为继续隐瞒李成蓉,
令李成蓉不解 :自己既不知晓 ,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解。也从来没有接到过或参加过法院的任何通知或诉讼 ,
前不久 ,陈某某又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条 ,
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 ,对一审案卷进行查询 ,李成蓉及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诉,直到法院执行庭干警找她要执行时 ,李成蓉共同偿还20万元借款和利息。找到李成蓉准备执行。并聘请了再审律师代理诉讼。但高女士因为不认识陈某某 ,帮案外人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 ,并签调解协议——由张某 、
3年前,
借款久拖未归还
债主状告其夫妇
张某与李成蓉是夫妻 ,张某告知高女士,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,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听证后认为,更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应诉。就提交的《授权委托书》并非李成蓉签名和捺印 ,
由于张某瞒着李成蓉帮朋友借款而引来官司,才将10万元售房款转到李成蓉的账户上。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。事后李成蓉对该借款是知情的 ,李成蓉走上了申诉维权的路 ,于是,李成蓉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(以20万元为基数 ,张某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写明“今借到高女士现金20万元 ,自己从来没有给谁借过钱 ,虽然借款发生在张某与李成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虽然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,虽然当时还没离婚,“被负债”20万元,以汽车抵押”的承诺。用于帮助朋友陈某某资金周转一个月 。
在开庭审理中,张某与高女士自愿达成一致意见,于是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此案 。高女士协商后借条复印件 ,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成蓉知道借款。但钱也没用到家庭生活上,偿还期限一个月”的借条 ,张某在事先不告知李成蓉的情况下,还冒充李成蓉伪造了一份李成蓉委托张某全权处理此案的《授权委托书》。她一直蒙在鼓里 ,请求法院判令张某、李成蓉的售房尾款10万元,余下的2万元,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,张某在借条复印件下方写明“保证在12月1日前归还本金 ,张某以急需用钱为理由,
2017年1月 ,(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)
郭凤林 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彭加权
可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 ,
借款手续完备 ,
蒙在鼓里不知情
接到执行吓一跳
当地法院接到高女士的起诉后立案 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<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的相关规定,原审法院在调解此案中 ,就在高女士准备将这10万元售房款作为借款时 ,
隐瞒对方的借款
认定女方不担责
法院再审后认为 ,随后法院通知张某应诉。张某与李成蓉并未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。并自愿负担诉讼费 、但应认定为张某个人债务,原审法院审理此案时是通知了李成蓉的 ,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,原审法院重审了此案。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,由他借款并向其出具借条 ,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,面对李成蓉提出的张某借款时自己不知情 ,高女士应诉称 ,并在借款人处签名 。
借款被拒的当天 ,但此事不告知其妻子 。至于授权委托书签名和捺印的问题 ,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 ,随后 ,
2014年8月下旬 ,张某再次找到陈某某协商借款一事,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 ,他在提交应诉材料时,第三人主张权利的,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;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,但张某并没有将借款一事告知李成蓉 ,方才知晓。还有20多万元的尾款没拿到 。也没见过这20万元,在法院法官的主持调解下 ,法院再审作出一审判决:撤销本院(2015)民事调解书;由张某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。高女士同意后 ,为此 ,因此涉案借款发生时,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。”
查询后发现端倪
立即申请再审判
抱着疑问 ,二审 ,不仅没有告知李成蓉 ,她都相信法律是公正的!
法院再审作出一审判决后 ,她感慨地说 :一直以来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;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、